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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辅导: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0-06-25 18:02 来源:互联网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的特征
(1)具有委托性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是业主委托设备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是监理服务,而非设备工程项目。
(2)与设备工程合同协调履行
尽管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对设备监理单位产生了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又以第三方等与业主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制造、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等)为前提。因此,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应与安装合同、设计合同等协调履行,设备委托监理合同不能与其他合同相矛盾。
(3)设备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双方地位平等
设备委托监理合同是有偿的、双务的合同。虽然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实施监理,必须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监理单位不是业主的代理人,而是独立的当事人。监理单位不仅要依据合同监理,更要依据法律规范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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