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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辅导:设备承揽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发布时间:2010-06-25 18:08 来源:互联网

设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承揽人的义务正是定作人的权利,所以为简洁起见,此处仅就双方的义务加以讲述。
1.承揽人的义务
①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人独立完成对工作成果质量起关键作用的工作,承揽人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类似建筑安装工程的分包)
②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通知定作人检验材料。
③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
④妥善保管、合理利用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图纸。
⑤交付承揽物,提交工作成果。必要的技术资料。有关质量证明。
⑥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虽经定作人验收但实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揽人承担因违约采取补救措施的全部费用。
⑦保守秘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定作人的义务
①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定作人未履行义务,造成承揽人窝工、延误工期等,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
②支付报酬。
因定作人或不可抗力原因,终止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应按照承揽人实际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报酬。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承揽物享有留置权。
③按约定提供材料。并接受承揽人的检验。
④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确需修改的,定作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责任和损失。
⑤领取承揽物,接收工作成果。定作人领受承揽物或工作成果的,不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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