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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CPA)考试经济法企业破产法(1) 发布时间:2010-05-11 12:54 来源:未知

 【考点1】上诉(P248)
  1、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例题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2006年)
  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
  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C、破产宣告的裁定
  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
  【答案】AB

  【考点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P249)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尚未履行的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例题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
  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
  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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