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 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⑶ 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整。
⑷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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