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有些单位规模较小,会计业务比较简单,财务收支数额较小,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应当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2、代理记账:是由有关部门批准的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等。
3、会计机构分类
(1)主管会计工作的机构―――各级财政部门
(2)各单位设置的会计机构――单位设置的会计处、会计科、财会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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