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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外销员《对外贸易法》:公证鉴定的手续 发布时间:2010-07-16 22:28 来源:互联网

2010外销员《对外贸易法》:公证鉴定的手续

1.受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的机关

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可根据对外贸易、运输、保险合同有关各方以及进口商品的收货部门、用货部门、代理接运部门和出口商品的生产部门、供货部门的申请,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仲裁、司法机关的指定,办理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并签发各种鉴定证书,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计费、理算、报关、纳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

我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

2.商检机构和商检公司办理的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业务的具体项目:

(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检验。

(2)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

(3)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

(4)进出口商品的包装和标志鉴定。

(5)进出口商品的货载吨位衡量。

(6)承载出口商品的各种车箱、船舱和集装箱的有关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适载条件检验。

(7)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进口商品的监视卸载。

(8)出口集装箱货物监视装箱、封箱和进口集装箱的监视卸载、启封、拆箱。

(9)船舱的封识和启封。

(10)油舱空距测量和载货舱的容积丈量。

(11)出口货物和集装箱货船上的积载鉴定。

(12)承接进口货物船舶的舱口检视。

(13)承接进口货物船舱的载损鉴定。

(14)进口货物的残损鉴定。

(15)进口货物的海损鉴定。

(16)抽取、签封进出口货物的装船样品、卸船样品、成交样品和检验样品。

(17)审核签发产地证明书、价值证明书和认证发票单据。

(18)国外检验业务。

(19)办理与对外贸易有夫的其它公证鉴定业务。

3.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办理公证鉴定时应提交的文件。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办理公证鉴定时,庆提交填写完整的申请单、合同、信用证、发票、

提单、装箱单及其他专业鉴定工作所需的标准等单证资料。

国外直接委托的公证鉴定业务,委托人应在函电中提出明确要求和契约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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