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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一章第三节 发布时间:2010-05-17 09:07 来源:未知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现实社会生活中和现行法律、法规中常用和必不可少的一个法律术语,多见之于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后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七章即为法律责任)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一章(4)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违法行为,可从违法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分析。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讲义:第一章(4)

违法主体 指实施了违法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客体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法律主体) 未达到法律责任年龄的幼儿、少年以及不能理解和控制自己行为、缺乏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不能构成违法主体。
违法的主观方面 指实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违法客体 指为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违法的客观方面 指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其危害后果。 (1)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有危害社会的结果;(3)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违法构成的四个要件,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认定任何行为是否违法,必须从这四个方面作全面考察。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能构成违法。

  【例题·多选题】下列行为中,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有( )。

  A.精神病患者砸坏商场的玻璃

  B.民警征用的汽车追捕犯罪嫌疑人,将汽车撞坏

  C.私企老板拒绝向加班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D.考生在职称考试中没有按要求填写答卷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违法的构成要素。选项A不属于违法主体;选项B主体主观上无过错;选项D没有侵害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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