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注意: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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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 |
制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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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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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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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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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 |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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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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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 |
部门规章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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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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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协定 |
国家之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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