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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基础》备考之经济法概论(二) 发布时间:2010-05-17 09:07 来源:未知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我国法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至尽经过4次修改(1988、1993、1999、2004年);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①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②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特别行政区法律;

  (7)行政规章

  ①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②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

  注意: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非规范性文件不是法的形式之一。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表格

形式

制定机关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国际条约、协定

国家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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