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职发[1993]3号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大家,望依照执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推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机制向资格考试机制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根据《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考出席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职的人员助理经济报考条件,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考出席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方法曾经,已评聘兼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助理经济报考条件,如本人自愿,可以报考出席相应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高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述规定出席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1.中学结业出席工作满三年,可报考出席经济专业高级资格考试;
2.中学结业出席工作满二三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兼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中学、中等专业学院结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兼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考出席经济专业高级资格甲种考试。目前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出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兼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名人员出席工作期限和兼任专业职务期限的估算截至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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