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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三章第二节 发布时间:2010-05-17 09:07 来源:未知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注:这里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这里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1.铁路运输的纳税人:

(1)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

(2)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

(3)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

(4)基建临管线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居民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4.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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