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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四章第六节 发布时间:2010-05-17 09:07 来源:未知

第六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一、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

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1.代扣代缴方式

(1)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由扣缴义务人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2.自行申报纳税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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