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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教材讲义第三章第八节 发布时间:2010-05-17 09:08 来源:未知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注1: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注2: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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