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税法一》基础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五)
【小编总论】我们一上去学习2014《税法一》基础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五)。
![]()
【内容导航】: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估算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一》第五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第一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内容。
![]()
【基础考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估算
应纳税额=(实际收取的增值税额+实际收取的消费税额+实际收取的营业税额)×适用税赋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人直接收取“三税”的,在收取“三税”地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欠缴的纳税地点。
代征、代扣、代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单位,同时也要代征、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如若没有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应由纳税单位或个人回到其所在地报送纳税。
3.中行的纳税地点。
各中行收取的营业税均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在当地收取。即县以上各级中行直接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由各级中行分别在所在地纳税。县和设区的市,由县联社或区办事处在其所在地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基本规定,而不能分别按所属营业所的所在地估算纳税。
第一考试网友情提示:如果您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第一考试网社会频道或添加qq:,第一考试网以“为考友服务”为宗旨,秉承“快乐学习,轻松考试!”的理念,旨在为广大考友打造一个良好、温馨的学习与交流平台,欢迎持续关注。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2014《税法一》基础考点:【小编导言】》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