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注册电气工程师有哪些种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电气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并符合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注册电气工程师有哪些种类,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电气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注册电气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电气专业委员会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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