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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14 发布时间:2010-08-23 21:10 来源:互联网

 

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14

第一考试网整理了2011《初级经济法》:房产税法律制度14

第八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解释: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不论法人与自然人;不论经济性质;不论内资与外资企业、中国公民与外籍个人;不论部门。

提示: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知识点归纳:转让方将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承受方,转让方交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承受方交契税、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

判定标准:

1、转让的必须是“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的“产权”必须发生转让。

提示:房地产的出租、抵押,由于房地产的产权未发生转让,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必须取得“转让收入”。

提示: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例题1】下列各项中,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

A、继承房地产的行为

B、以房地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

C、出售房屋并取得收入

D、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

答案:C

【例题2】张某于2005年以每套80万元的价格购入两套高档公寓作为投资。2006年将其中一套公寓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谢某,从中获利20万元,根据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张某出售公寓的行为应缴纳的税种有( )。(2007年)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契税

D、土地增值税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房屋转让环节涉及的税种。按照相关规定,本题中涉及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由于张某在05年购买的房屋,于06年转让,在5年以内,因此也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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