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事局(劳人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离)职补助金计发基数问题的补充通知》(闽人薪[1995]3号)精神,现就一九九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闽人调[1992]24号文件和省劳动局、省人事局闽劳险[1991]009号文件规定,经批准辞去公职(离职)一次性补助金计发基数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其辞(离)职补助金以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为基数计发;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以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工资比例构成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机关工人以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与按工资比例构成的奖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工改后保留的原七、八类区工资补贴,护土护龄津贴厦门市人事局,教师教龄津贴厦门市人事局,人民警察警衔津贴,中小学、中专、技校、干校行政人员原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县以下农、林科技人员原浮动工资转固定部分,执行计划单列城市工资标准和厦人[1993] 97号文调升工资工改后保留工资部分一并列入计发基数。
二、辞(离)职人员(不含党政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其辞(离)职一次性补助金计发办法如下;
1、连续工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发给半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满一年至十年的,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补助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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