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老干部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网站,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9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每月按以下办法增加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1)离休的行政人员:
正局级:增加离休费40元;
副局级:增加离休费35元;
正处级:增加离休费30元;
副处级及其以下的增加离休费25元。
(2)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机关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中,1983年9月1日以前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
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中获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按以下标准增加
离休费。
正高级:增加离休费45元;
副高级:增加离休费30元;
中级及其以下的增加离休费25元。
(3)无职务的离休行政人员,增加离休费25元。
(4)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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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以前离休|1981年1月1日以后离休|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离休费
原标准工资额|前原标准工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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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元及其以上|170元及其以上|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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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元及其以上|98元及其以上,不足|30元
不足170元|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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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元以下|98元以下|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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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按京办发〔1985〕50号文件转发的《关于“两航”起义人员有关问题的请示》中的条款办理退休手续北京市人事局网站,“按其原基本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人员,可按以上标准增加退休费。
2.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退休费25元。
3.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20元。
4.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增加15元。
二、199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京人工〔1995〕50号文件办理提前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上述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三、以上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
四、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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