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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监管总则 发布时间:2022-12-12 19:2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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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

监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并负责经营,其性质属于进出境快件中转中心,是从事快件过境、转运、通运、存放,办理快件进出境手续,可以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的海关监管场所。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作为中心经营人,向海关办理监管场所审批登记手续,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广州代表处作为中心运营人,在中心内专门从事快件过境、转运、通运业务,以及经海关批准设立、经营自用型保税仓库。

第三条中心内需要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快件,由依法取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向海关办理。

海关对中心的管理

第四条中心内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快件过境、转运、通运、存放;

(2)办理快件进出境手续;

(3)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

(4)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除海关核准外,中心不得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物品。

第六条中心不得进出或者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开展未经海关批准或海关严格禁止的业务。

第七条海关向中心派驻机构或者派员实施监管广州海关代码,经营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运营人、经营人应当为查验、提取货样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海关对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运营人、进出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第十条海关对中心实行分区管理,中心根据监管业务种类分隔为过境、转运、通运快件监管区、进出境快件监管区、保税货物监管区等区域;各区域所属海关监管货物、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跨区流转。

第十一条中心卡口由海关派员值守,经营人应当派员协助。

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离开中心时,应当在卡口验核海关放行信息。

第十二条中心被海关暂停或者注销经营资格的,经营人、运营人应当协助海关处置存放在中心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中心经营人应当及时交回中心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章海关对过境、转运、通运快件的监管

第十三条对于转运快件,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进境前广州海关代码,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航班号、航空器编号、集装箱数量、重量、申报日期、主运单号、启运地等电子数据。

对于临时滞留在中心的转运快件,运营人应当在当日中午12时前向海关提交列明其运单号码的清单。

第十四条对于过境快件,运营人应当采用跨境快速通关运输方式运输。

空运进境陆运出境的,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航班号、航空器编号、集装箱数量、重量、申报日期、主运单号、启运地等电子数据;快件装上过境运输车辆后,运营人应当在运输车辆驶离中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车牌号码、司机姓名、海关封志号、申报日期、启运地、目的地、总件数、总重量、主运单号等电子数据。

陆运进境空运出境的,运营人应当于过境运输车辆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车牌号码、司机姓名、海关封志号、申报日期、启运地、目的地、总件数、总重量、主运单号等电子数据;快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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