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单证员基础理论: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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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政策依据及概念
根据《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凡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没有进出口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自2001年8月1日起,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扣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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