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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证协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与地方协会协作开展调解 发布时间:2023-01-24 08:44 来源:网络

为落实《证券法》赋予证券业协会的法定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建立了中证协主导,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协作参与,会员单位配合的证券纠纷行业调解机制。证券纠纷行业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指证券业协会作为调解主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证券纠纷的活动。

1.中国证券业协会调解范围包括: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证券业务纠纷。

2.中证协证券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与地方协会协作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您如果希望通过行业调解方式解决证券纠纷,可以通过在线申请平台提交调解申请,我们将视具体情况中国证券业协会网,将您的调解申请转交相关地方协会调解,或由调解中心自行调解 。

3、请您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中国证券业协会网,并上传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等其他证明材料。此外,还须提供对方的姓名或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当事人如果是中证协会员单位的分支机构(如证券公司营业部或分公司),请务必填写全称。“所属地方协会”选项要选择作为纠纷直接当事人的中证协会员单位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协会。

4、证券纠纷调解分成简易调解和普通调解。简易调解是指调解中心或地方协会工作人员按照您所提供的联系方式与纠纷当事双方联系,尽快促使双方自主达成和解。如果经简易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调解中心或地方协会将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组织当事双方选择调解员,由调解员出面进行普通调解。

5、您提交调解申请后,如涉及纠纷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且联系方式无误,请等待调解中心或地方协会工作人员与您联系。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属于中证协调解范围的;纠纷处于其他调解机构调解过程中的;同一纠纷已由调解中心调解结案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或调解中心认为不宜受理的其他情形。

7. 在调解过程中,您享有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选择调解员及申请调解员回避,自愿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等权利。

8. 调解过程中,您不得对调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不得干扰调解员正常工作。您对和解或调解协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解期间所知悉的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不得在之后的司法、仲裁或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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