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
2.真实性。
(三)开立证券账户的要求
自然人及一般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开户代理机构受理;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公司受理。
上海证券账户当日开立,次一交易日生效。深圳证券账户当日开立,当日即可用于交易。
1.境外投资者开户规定。
(1)一般境外投资者开户要求。一般境外投资者欲进入中国证券市场进行B股交易,必须开立B股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户要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在选定为其进行证券交易的境内证券公司后,委托托管人为其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托管人应当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规则直接向中国结算公司公司提出申请。证券账户中“持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境内证券公司、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的全称。
2.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要求。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外国战略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必须直接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四)证券账户挂失与补办
(五)证券账户查询
第一考试网友情提示:如果您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第一考试网专业辅导频道或添加qq:,第一考试网以“为考友服务”为宗旨,秉承“快乐学习,轻松考试!”的理念,旨在为广大考友打造一个良好、温馨的学习与交流平台,欢迎持续关注。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2010年证券从业考试交易辅导:开立证券账户的基本原则》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