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村大夫是农村五级医疗防治美容网最基层组织中的卫生技术人员。山村大夫队伍的产生经历了农村美容员、卫生员、赤脚大夫等几个阶段。
山村大夫从业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加山村大夫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强化山村大夫从业管理,保护山村大夫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荣获高级卫生美容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未能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防治、保健和通常医疗服务的山村大夫。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则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总监部委负责全省山村大夫的管理工作。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山村大夫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防治、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风波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山村大夫,予以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山村大夫的轮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对山村大夫进行轮训。
第六条具备文凭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举行适应农村还要的医学文凭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山村大夫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利用中医药技能预防哮喘。
第七条国家鼓励山村大夫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文凭;鼓励符合条件的山村大夫申请出席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设村医疗卫生机构,或则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农民提供防治、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推行山村大夫执业注册机制。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负责山村大夫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细则发布前的山村大夫,取得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颁授的山村大夫证书2023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23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申请山村大夫执业注册,取得山村大夫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早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文凭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起草的轮训规划,接受轮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备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颁授的山村大夫证书,但不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山村大夫,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必须进行有关防治、保健和通常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轮训,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山村大夫经轮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山村大夫执业注册;经轮训但考试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必须组织对其重新轮训和考试。不出席重新轮训或则再度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山村大夫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轮训、考试,必须在本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细则发布之日起踏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防治、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则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有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依照实际还要,可以容许具备中等医学专业文凭的人员,或则经轮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别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踏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必须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示的拟录用证明和相关文凭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申请执业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欧盘完成初审工作,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山村大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山村大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用刑事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注销山村大夫执业证书行政罚款,自罚款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山村大夫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录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防治、保健和通常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山村大夫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山村大夫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山村大夫执业证书有效届满还要继续执业的,必须在有效届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必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欧盘进行初审,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山村大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委收回原山村大夫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山村大夫必须在录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必须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代办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山村大夫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吊销执业注册,收回山村大夫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则被宣告遇害的;
(二)用刑事罚款的;
(三)终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评不合格,逾期未提出重新考评申请或则经重新考评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必须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吊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居民公告,并由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备案。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代办山村大夫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依照便民原则,减少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居民和山村大夫发觉违规申领山村大夫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对反映的状况应该及时查证,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给予发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应该强化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代办山村大夫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测,及时纠正非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山村大夫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述权力:
(一)进行通常医学处置,出示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出席专业学术团体;
(三)出席业务轮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五)获取酬劳;
(六)对当地的防治、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总监部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山村大夫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下述义务: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治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违反职业道德,履行山村大夫职责,为居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病人,保护病人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升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农民宣传卫生美容知识,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山村大夫必须协助有关部委做好高级卫生美容服务工作;根据规定及晚报告感染病灾情和中毒风波,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山村大夫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必须依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山村大夫必须如实向病人或则其家属介绍病况,对超过通常医疗服务范围或则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治疗的患者,应该及时转院;状况紧急不能转院的,必须先行救治并及时向有救治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援。
第二十八条山村大夫不得出示与执业范围无关或则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试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总监部委必须依照山村大夫通常医疗服务范围,拟定山村大夫基本服药目录。山村大夫必须在山村大夫基本服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服药。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对山村大夫举行国家规定的防治、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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