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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今年03月23日) 发布时间:2023-03-18 08:13 来源:网络

诸城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友总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真名为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友总会(以下简称总会),中文名称:是由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教职职员和上届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本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新政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促使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加强母校对校友的汇聚力,扩大母校影响,承继和弘扬母校传统,为祖国繁荣、母校建设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友自愿缔结的群众性团体,接受经理部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泰安市北郊石柱山国家森林景区(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内产学研合作办公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增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推动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发展做贡献;

(三)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提升校友与母校的感情;

(五)收集、整理校史资料,编撰《校友通信录》等内部交流资料。

(六)组织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一)凡就读于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的各种师生;曾在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工作过的教员工;受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聘任的兼职班主任、名誉班主任和被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追授名誉头衔者;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

(二)坦承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

(三)甘愿出席本会的有关活动,即为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友。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校友总会或校友分会提出申请并登记;

(二)校友总会常务执委会或校友分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本会会员有下述权力:

(一)在本会组织机构成员的形成中,有补选权和被补选权;

(二)有出席本会活动并荣获本会提供的服务的权力;

(三)对母校工作及校友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力;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九条本会会员有下述义务:

(一)违反本会章程,贯彻本会的宗旨;

(二)积极出席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推动母校与国外外的学术交流和科技、经济、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条本会聘任对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有重大贡献的人士为名誉会员,兼任名誉职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形成、罢免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校友会议或校友代表会议。执委会由校友会议或校友代表会议补选形成,执委聘期四年曲阜远东职业技术学院,可连选当选。执委会是校友会的执行机构,由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常务执委、理事组成,领导本会举行日常工作。历任或前任校领导及重要的学长可出任名誉会长、副会长,常务执委、理事由执委会提名推荐补选形成,秘书长由学院指派。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更改章程;

(二)补选和更换常务执委;

(三)审议常务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常务执委会是执委会的常设机构,由执委会补选形成。常务执委会负责领导、组织总会日常工作,对执委会负责。常务执委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执委会的决议;

(二)补选和更换会长、副会长;

(三)筹办举行执委会;

(四)向执委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指导成立各地区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

(六)决定校友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执委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大会,常务执委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大会,特殊状况可延后召开。

第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述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

(四)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政治权力。

第十五条本会会长或受其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行使下述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和常务执委会;

(二)检测执委会和常务执委会决议的落实状况;

(三)代表本会达成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述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举行日常工作,组织推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校友分会及有关机构举办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执委会决定,详细指导各地校友分会设立和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本会按区域(省、市、地区)推行高密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本会指导下,在本会章程范围内举办活动。

第五章校友分会

第十八条各地以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友会或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友分会名义推行的校友会均为徐州远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友总会的分会,在总会的指导下举行工作。

第十九条各地校友分会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负责人的确定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由各地校友分会确定,报校友总会备案。

第二十条各地校友分会筹集的经费由各校友分会自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地校友分会平常可自行举办活动,总会有重大活动时,派代表出席。

第二十二条各地校友分会会员均为校友总会的自然会员。

第六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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