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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会《审计》讲义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0-10-19 09:13 来源:互联网

2011年注会《审计》讲义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

09年教材取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

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以各自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并承担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制、有限责任合伙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新增)

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2)有书面协议;(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l 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上的股东。

(2)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

(3)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6)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成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的条件

(1)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

(2)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3)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4)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5)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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