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署近期回复吉林省乳品药械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成分有罗汉果等中草药的“川贝樱桃汤”如何定性的请示》,再度指出,可适于美容乳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乳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将可适于美容乳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适于普通乳品生产,必须根据《新乳品原料安全性初审管理方法》规定的程序报送批准。
沙参、黄芪等物品可适于美容乳品生产,但不能作为普通乳品原料使用
国家食药监总署表示,按照原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乳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参照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乳品原料、普通乳品和美容乳品有关问题的说明》,可适于美容乳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仅限适于美容乳品。除已发布可适于普通乳品的物品外,可适于美容乳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乳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将可适于美容乳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适于普通乳品生产,必须根据《新乳品原料安全性初审管理方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执委会令第1号)规定的程序报送批准。
而对不按上述规定使用可适于美容乳品的物品名单中所列物品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品安全法》有关运用新的乳品原料从事乳品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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