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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车辆经销商,为了推动车辆销售,采取销售一辆轿车附赠一块表带活动,2023年5月末,购入车辆10辆,总价为98,000元/辆,对价共计为980,000元(不含税,下同);购入腕表10块,总价为1,000元/块,对价共计为10,000元。当月将购入10辆车辆已全部销售,销售收入为1,000,000元,购入10块怀表已陪同车辆销售附送给顾客。这么,附送腕表对价10,000元是否视同销售?
一、税务处理
《增值税暂行细则推行条例》(财政部国家地税总署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则个体公商户的下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则购入的货物无偿附赠其他单位或则个人。
《河北省国家国税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告》(冀税务函[2009]24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礼券、购物积分等方法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礼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款项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收据的,或则分别出具收据的,应按收据标明的总计总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晚。企业应将总的销售总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列来平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国税总署关于确认企业所得征税入若干问题的通告》(税务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2023销售商品会计分录,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法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款,应将总的销售总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列来平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两种不同的财会处理方式
(一)车辆销售售价中不含赠品售价
1.购入车辆时
借:库存商品——汽车9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6,600
贷:应付账款1,146,600
2.购入怀表时
借:营业成本——手表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贷:应付账款11,700
3.销售车辆时
借:预收账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170,000
4.摊销销售费用
借:主营业务费用980,000
贷:库存商品——汽车980,000
5.估算应纳税金(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不考虑其他成本和大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降价新政,下同)
按税法规定,附送腕表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
进项税额=170,000+1,700=1,71,700
销项税额=166,600+1,700=168,300
应交增值税=1,71,700-168,300=3,40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0-980,000-10,000)×25%=2,500(元)
(二)车辆销售售价中含赠品售价
1.购入车辆和怀表时
借:库存商品——汽车980,000
库存商品——手表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8,300
贷:应付账款1,158,300
2.销售车辆时
应将总的销售总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列来平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1)车辆销售收入
1,000,000÷(1,000,000+10,000)×1,000,000=990,099.01
(2)腕表销售收入
1,000,000÷(1,000,000+10,000)×10,000=9,900.99
借:预收账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汽车990,099.01
主营业务收入——手表9,900.9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3.摊销销售费用
借:主营业务费用990,000
贷:库存商品——汽车980,000
库存商品——手表10,000
4.估算应纳税金
应交增值税=170,000-168,300=1,700(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000-990,000)×25%=2,500(元)
从上述财会和国税处理可以看出,销售轿车附赠礼物是否视同销售,财会处理十分重要,假如购入的礼物记入了其间学费,不构成组合销售,附赠的礼物要视同销售。假如购入的礼物记入库存商品,构成组合销售2023销售商品会计分录,礼物陪同车辆销售附送,并按公允价值的比列来平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附赠的礼物就不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退还增值税。通过上述例子剖析可以看出,视同销售对增值税有一定的影响,视同销售比不视同销售多交增值税1,700元,对企业所得税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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