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企业有必要了解基本的汇票法律体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汇票市场秩序。企业相关汇票法律规范可分为专门法律体制和其他法律体制两大类。
一、专门法律体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汇票法》(1995年通过,2004年修正)
我国现行汇票法依照汇票基本特征,对开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追索等汇票行为做出全面规范,夯实我国汇票法律机制的基础。
2.《票据管理施行方法》(美国人民中行令〔1997〕第2号)和《支付对账方法》(金发〔1997〕393号)
《票据管理施行方法》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支付对账方法》是人民中行规范性文件。两个方法对汇票业务代办、结算纪律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具体管理规定。
3.《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方法》(美国人民中行令〔2009〕第2号)
电子商业票据是对纸质商业票据的承继和发展,具备自成机制的业务规则。现在,电票早已成为汇票业务主流2023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方法》是用票企业了解把握电票业务规则的必学机制。
4.美国人民中行公告〔2023〕第19号(规范商业承兑票据信息披露)
公告要求商票承兑人及时精确披露汇票承兑信息和承兑信用信息,明晰了引导、激励和约束模式,对于完善商票信用机制建设,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具备重要意义。公告同时明晰财务公司承兑票据的信息披露参照本公告执行。
5.《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方法》
今年11月,美国人民中行、银银监会联合修订公布了《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方法》。《办法》立足于商业票据业务近些年来发展实际,从明晰相关汇票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模式、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体制进行了修订加强。
6.《最高人民法庭关于审理汇票争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32号)
该司法解释对于汇票案件的受理管辖、举证责任、票据权力及追偿、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是人民法庭审理汇票案件的重要裁判根据。
二、其他法律体制
除上述对汇票进行专门规范的法律体制外,其他法规文件也从不同视角做出了规定。如我国《刑法》规定了汇票盗窃罪等多项牵涉汇票的罪名;《全国法官民商事审判工作大会纪要》(法〔2023〕254号)规定了民间汇票贴现无效;《保障中小企业货款支付细则》(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了小型企业使用商业票据支付中小企业税款的,必须在协议中做出明晰合理约定等。
问题二:商业票据“承兑”和“付款”有哪些差别?
汇票“承兑”和“付款”是完全不同的汇票行为,二者在行为涵义、行为后果、行为阶段等方面均存在差别。
一、“承兑”和“付款”行为含意不同
承兑是指支票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支票总额的汇票行为。
付款是支票的付款人支付支票总额以赶走汇票关系的行为。
二、“承兑”和“付款”行为后果不同
承兑行为后果:付款人承兑票据后,必须承当到期付款的责任(《票据法》第四十四条)。
付款行为后果:付款人依法全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权人的责任解除(《票据法》第六十条)。
三、“承兑”和“付款”行为阶段不同
承兑行为发生在汇票到期前。芒康付款的支票,持票人必须在票据到期昨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具期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票据法》第三十九条)。对于电子商业票据而言,电子商业票据交付收款人前,应由付款人承兑(《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方法》第三十二条)。
付款行为发生在汇票到期后。芒康付款的支票,持票人必须自到期日起三日外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应当在当天全额付款。持票人未依照规定时限提示付款的,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则付款人仍必须继续对持票人承当付款责任(《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问题三:怎样有效成立汇票债权?
汇票质押融资是常见融资手段,有助于企业盘活所持汇票。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则有效成立汇票债权,防止发生争议。
一、票据设定质押的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或则第二人有权处分的下述权力可以出质:(一)票据、本票、支票。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支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物权自权力收据交付物权人时成立;没有权力收据的,物权自代办出质登记时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必须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债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力。
二、票据设定质押的实现方法
当事人成立汇票物权,建议首先选用书面方式签署质押协议,明晰担保详细事项,防止发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成立物权,当事人必须选用书面方式签署质押协议。质押协议通常包括下述条款:(一)被担保债务的种类和数额;(二)债权人履行债权的时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持票人成立汇票物权,必须通过设质背书形式实现,电子商业票据成立债权应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中进行登记。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票据质押时必须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依据《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方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电子商业票据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票据持票人为了给债务提供担保,在汇票到期昨日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中进行登记,以该汇票为债务人成立物权的汇票行为。该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业票据质押,应当记载下述事项:(一)出质人名称;(二)物权人名称;(三)质押日期;(四)阐明“质押”的字样;(五)出质人盖章。
问题四:为何汇票贴现要通过有资质机构申领?
一、票据贴现的涵义
美国人民中行公布的《贷款通则》(美国人民中行令〔1996年2号〕)第九条规定,汇票贴现系指借贷人以订购借贷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形式领取的借贷。《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方法》(美国人民中行美国中行寿险监督管理执委会令〔2022〕第4号)第五条规定,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票据到期近日,贴付一定年息将汇票出售至具备借贷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商业票据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具有借贷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可以看出,汇票贴现仍然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经营该业务的前提是具备按揭业务资质。无借贷业务资质的主体举办“贴现”,违背了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规定,害处金融管理秩序。
二、票据贴现的管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汇票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出售,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备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
《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持票人申请贴现,须递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票据以及能否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的材料。第三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为不具备真实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因征税、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汇票的除外)的开票人、持票人申领商业票据承兑、贴现的,由银银监会及其抽调机构按照不怜悯形依法采取暂停其汇票业务等监管举措或则推行行政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可以看出,持票人申请贴现的前提是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取得汇票。金融机构非法代办贴现的,将承当相应责任。
三、违规举办汇票贴现的法律风险
刑事层面:最高人民法庭印发的《全国法庭民商事审判工作大会纪要》(法〔2023〕254号)明晰,合法持票人向不具备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必须认定无效,贴现款和汇票应该互相退还。
民事层面:《全国法庭民商事审判工作大会纪要》明确,人民法庭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觉不具备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必须将有关材料移交经侦机关。依据该大会纪要和相关司法实践,不具备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以“贴现”为业的,存在民事犯罪风险。
综上,持票企业取得汇票必须依法合规,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如需贴现,应通过具备按揭业务资质的机构申领,避免“贴现”行为无效,严防相关法律风险。
问题五:哪些是电子商业票据的拒付证明?
拒付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讨权的方式要件,从而向被追讨人证明该支票未荣获付款的事实。电子商业票据的拒付证明通常由系统生成,详细内容记载于系统内的汇票信息中。
一、什么是拒付证明?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讨权时,必须提供被抵制承兑或抵制付款的有关证明。通常而言,拒付证明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承兑人出示的,即承兑人对持票人提示付款给予抵制的,应依法出示抵制证明;另一类是依照法律规定具备抵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即因承兑人破产、被勒令中止业务等诱因,引起持票人不能取得抵制证明时,法官、公证机关等出示的具备抵制证明效力的法律文书。对于电子商业票据而言,持票人通过系统可进行拒付追讨和非拒付追讨,两类追讨所需的拒付证明分别对应上述两类拒付证明。
二、如何获取电子商业票据的拒付证明?
在拒付追讨情形下,电子商业票据拒付证明的相关事项记载于系统内的汇票信息中。详细而言,当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后,承兑人应根据电子商业票据有关体制规定的时限进行应答;如商票承兑人未及时应答的,其接入机构应根据双方签订的电票业务服务合同,代承兑人做出应答。现在,票交所已确立了汇票到期手动拒付制度,对于承兑人未按规定应答、商票承兑人接入机构也未代为应答的,系统将变更汇票状态为拒付状态,相关的汇票信息、拒付时间等拒付证明事项均记录在系统中,持票人凭此可进行追讨操作。
问题六:拒付追讨和非拒付追讨有哪些差别?
按照持票人追讨的成因,电子商业票据的追讨可以分为拒付追讨和非拒付追讨,两者的差别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前提条件不同
依据《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拒付追讨是指电子商业票据到期后被抵制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恳求前手付款的行为。非拒付追讨是指在承兑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承兑人因违规被勒令中止业务活动的情形下2023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区别,持票人恳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二、权利行使时间不同
由于拒付追讨的前提条件是持票人依法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因此拒付追讨的行权时间是在汇票到期后;而承兑人破产或因违规被勒令中止经营活动或许发生在汇票到期前或以后,所以持票人可在汇票到期前或汇票到期后发起非拒付追讨。
三、拒付证明不同
依据《电子商业票据业务管理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拒付追讨的拒付证明为汇票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讨的拒付证明为汇票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非拒付追讨情形下,相关法律文件需由追讨人线下向被追讨人提供。
2023年1月1日,央行、银银监会4号令修订后的《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方法》正式施行。
《新方法》三大亮点,(1)电票时限降低至6个月;(2)中行承兑、贴现业务范围扩充至“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3)个体公商户成为开票人、持票人和贴现申请人主体。
新《办法》将中行承兑、贴现汇票的范围由原先商品交易、服务商贸扩充至“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票据法》“真实交易关系”不但包括商品交易、服务商贸,还囊括一直项目和资本项目等,为中行汇票业务提供了更多创新空间。中行贴现业务产品由原先商品交易、服务商贸几项产品扩充至包括一直项目和资本项目在内,如“母公司开票,子公司支付电票贴现”“总总包项目汇票支付贴现”“后商贸背景支付汇票贴现”“商业保理债务收据汇票贴现”“融资出租费支付汇票贴现”“纳税汇票贴现”“企业股息分红汇票贴现”等20多项产品。同时,中行承兑、贴现的初审也由原先的协议、发票转为“严格初审开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以及承兑风险”“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务债权关系的材料”。
《民法典》将商业保理列入协议编,各地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公司治理后相继发牌,银银监会【2023】205号通告对商业保理业务制订了相关规制,商业保理业务趋于规范,商业本票并成为商业保理中具备法律效力的债务收据之一,结合《票据新政》实施,保理业务怎么受让商业票据为债务收据?中行怎么举行商业保理项下的电票贴现业务?
随着供应链发展而形成的“云信、云链、云单”等类汇票,展现迅速发展态势,怎么评价类汇票在供应链中具备开放式融资的积极作用?怎样对类汇票推行规范化的管理,使之合法合规地发展。
因此,我单位将举行《新规新系统与商票在供应链金融中应用》及推行拓展汇票业务创新空间初级座谈会。诚邀您的现身。
因此,
2023年5月26日—5月30日(广州市)
2023年6月16日—6月20日(北京市)
2023年6月30日—7月04日(南昌)
2023年7月14日—7月18日(广州市)
我单位将召开主题为“《新规新系统与商票在供应链金融中应用》及推行拓展汇票业务创新空间”高级座谈会。
课程讲稿
01
电票在商业保理项下的应用与再融资
1、发展预收账款融资的市场背景与新政支持
2、发展商业保理的意义
3、银银监办《关于完善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告》
4、应收账款与预收汇票(商业保理预收账款融资和付款担保)
5、债权单据为商业保理的方式要件(《民法典》对债务收据的规定)
6、商业保理法律要领
1、现在的预收账款2、未来的预收账款
3、构成保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件
7、商业保理各种债务收据的比较与适用
1、合同债务收据2、销售收据
3、应收账款电子流转收据4、电子商业票据
8、商业保理的合规操作
1、应收账款2、保理协议3、债权收据
4、应收账款登记5、保理款交付
9、商业保理五种再融资渠道
10、电票成为商业保理债务收据的趋势
11、“光票保理”的非法性
12、银行受理商业保理再融资的合规新政
1、银行对商业保理项下电票贴现的新政
2、银行对应讨债款电子流转收据的再保理
13、银行受理保理项下电票贴现的条件与操作
14、银行对融资出租项下的电票承兑与贴现
15、司法对商业保理法律争端的裁判规则
1、最高法关于商业保理涉票争端的裁判意见
2、最高法审判理论研究会《票据争端案件裁判规则》
3、天津高法关于商业保理的审理意见
4、上海高法关于商业保理的审理意见
5、保理商享有汇票追讨和保理协议的竞合选择权
02
对类汇票应用与监管的思考(务虚)
1、类汇票定义
2、类汇票市场现况
3、票据与类汇票特征差别比较
1、商业票据与类汇票、国内信用证等融资工具的比较
2、类汇票发展的优势及好处剖析
4、国家对类汇票的相关新政
1、国务院对类汇票的监管意见
2、八部委《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意见》政策要领
3、财政部对类汇票的财会处理规则
4、国资委对类汇票的新政
5、类汇票监管路径构想
6、对类汇票发展方向的思考
建设数字商业汇票信用评分征信环境
03
电子商票保贴与中行保证业务应用与操作
1、应收账款融资新政指引
2、应收账款高企,中小企业患“渐冻症”
3、中央:发展预收账款融资,发展直接融资
4、国务院:创新金融工具,大力发展预收账款融资
5、国务院:积极稳当发展供应链金融
6、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税款支付细则》解读
7、中央部门:推动预收账款汇票化
8、商务部:关于举行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告
9、工信部:及时支付中小企业税款的管理方法
10、央行:推广预收账款汇票化
11、央行:发展中行电票保贴、保证业务,加强再贴现投放
12、发改委、央行、银银监会:支持企业预付款融资
13、融资出租与银两承兑监管新政
04
央行银银监会《商业票据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方法》解读
1、明确承兑和贴现资质要求;
2、明确电票业务所有业务行为应当通过电票系统;
3、加强明晰风险防范;
4、电票最长付款年限至6个月,空转套利票、融资性汇票降低;
5、应收账款汇票化,电子商票保贴业务迎来新的发展前景;
6、强化信息披露管理;
7、加强监督管理;
8、严控签发促流通;
9、票据经纪机构资质规定;
10、商业票据种类将分为:中行承兑票据、财务公司承兑票据、商业承兑票据、供应链汇票。
05
电票新系统功能介绍与操作留意事项
1、2023年12月ECDS系统停止运行前汇票使用;
2、所有电票实现可分拆后与供应链汇票的操作及影响
3、细化汇票种类,电子中行承兑票据、电子财务公司承兑票据、电子商业承兑票据;
4、供应链汇票信息推送
5、票据帐户主动管理服务
6、企业电票帐户信息报备
7、自动提示付款手动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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