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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退税的条件是产权没有实质性转移或者计算错误 发布时间:2023-07-24 22:07 来源:网络

问题:同事问了我一个问题,A公司的项目农地是招拍挂拿的,税费也交了,取得了农地使用权证书。目前收到政府农地款退还300万,是不是应当去申请退回农地款退还部份税费。因为没有见到农地款退还的文件,因此无从考证该农地款退还是否定义精确。假定确实取得了300万的农地款退还,该不该向国税部委申请税费收取呢?

DJZ答复:不能退。

依据《契税暂行细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农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税费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收取税费。财税2004年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农地使用权的,其税费计税售价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农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费暂行细则》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订立农地、房屋权属转移协议的当日。”因此,税费是一种行为税,在农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发生纳税义务。根据农地出让款和市政建设配套费等作为计税基础,估算收取。权属转移完成2023收到的税费返还,代办产权登记以后,行为发生完毕。收到农地款退还并不改变纳税义务发生时的计税基础。

税务函[2008]438号规定,根据现行税费新政规定,对经法庭裁定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税费。法庭裁定撤消房子所有权证后,已纳契款项应予退回。无效行为自始无效2023收到的税费返还,之所以能退税费,成因是站在法律视角,产权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

因此,税费退税的条件是产权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或则估算错误。案例中A公司收到农地款退还300亿元,并不能改变其税费征缴时的计税基础,所以不能退税。并且在实务中出让金退还也是一种不恰当的称呼,企业收到的300亿元只好算是一种补偿,不影响税费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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