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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辅导:化工厂过期存货报废是否不需进项税额转出 发布时间:2010-11-18 22:40 来源:互联网

【问题】

化工厂因存放过期或质检不合格的存货报废是否属于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你工厂存放过期或质检不合格的化工产品属因管理不善造成霉烂变质的损失,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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