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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辅导:生产复合胶能否适用13%增值税率 发布时间:2010-11-18 22:54 来源:互联网

【问题】

我公司利用96%浓度的天然橡胶液,添加少量硬脂酸、丁苯橡胶和塑解剂,经过混炼复合而生产出复合橡胶。请问,这种工艺生产出的复合胶能否作为天然橡胶产品缴税?

【解答】

不可以。通常我们所说的天然橡胶是指从人工栽培的三叶橡胶树上采集的天然胶乳,经过凝固、干燥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弹性固状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将天然橡胶划为“树脂”类农产品:“天然树脂,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包括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它的增值税税率为13%。

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中明确指出:“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因此,你公司生产的复合胶不能作为天然橡胶产品,在销售时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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