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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辅导:出口与内销业务共用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 发布时间:2010-11-18 22:54 来源:互联网

【问题】

我公司目前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业务,公司于2009年新购买了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请问这些设备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新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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