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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估协组织与会籍专业委员会关于土地估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1 08:31 来源:网络

(一)执业个人会员: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2023年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在估价机构从事农地估价工作的评估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

(二)非执业个人会员: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及2023年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但未在估价机构从事农地估价工作的人员;从事农地估价管理、研究、教学等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入会程序:

(一)申请

1、执业单位会员加入本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入会书面申请;

(2)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3)诚信承诺函;

(4)机构备案函;

(5)营业执照;

(6)企业章程;

(7)农地估价报告内部初审机制;

(8)品质保证机制说明材料。

2、非执业单位会员加入本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入会书面申请;

(2)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3)法人证书;

(4)单位内农地估价师的证明材料;

(5)本单位工作内容简介。

3、社会团体申请出席本商会,还须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1)社联基本状况介绍;

(2)社联章程。

4、执业个人会员加入本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执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执业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5、非执业个人会员申请本会,需提供以下资料:

(1)非执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3)其他有关资料。

(二)受理

浙估协办公室负责受理入会申请,需在15个工作欧盘完成受理工作。

(三)初审

浙估协组织与会籍专业执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需在15个工作欧盘完成相关初审工作,递交浙估协执委长审定。

(四)批准

浙估协执委长批准通过后,由商会办公室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入会手续2023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领取会员证书,同时在商会网站及公众号发布。

(五)会员会籍档案管理。

浙估协办公室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负责会员会籍档案构建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权力义务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述权力:

(一)有补选权和被补选权;

(二)对商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出席商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或降价取得商会的学术资料;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优先在本会网站、通讯等本会的传媒上作本单位介绍。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下述义务:

(一)违反商会章程、规章机制,维护行业名声和商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商会的决议,接受商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提供业绩清单、评估报告和其它资料。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出席继续教育轮训和其它各项活动;

(四)维护和促进会员间的团结与合作;

(五)按规定按量收取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状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会籍管理

第十条会员必须根据《浙江省农地估价师商会会费管理方法》的规定,按量、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单位会员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通讯模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欧盘,递交本会申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执业会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政治面貌、职称、学历、学位、工作单位、通讯模式等登记信息变更的,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欧盘,递交本会申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个人执业会员不在农地估价机构执业,经本人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四条浙估商会对本省范围内的会员举行检测工作。检测内容:

(一)会员登记信息变更状况;

(二)会员机构备案状况;

(三)接受继续教育状况;

(四)农地估价专业人员挂靠状况;

(五)农地估价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业务状况;

(六)会费缴交状况;

(七)其他还要复查的内容。

第十五条未通过检测者2023浙江省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浙估协相关规定制相应罚款,无故不接受检测的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

第五章退会吊销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退会自由。会员不在本省范围工作或不再从事农地估价相关工作的,可申请退会。

第十七条会员主动退会应书面向浙估协办公室申请。由本商会宣布退会,并在网站上发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浙估协办公室提出,经组织与会籍专业执委会查证,递交执委长办公大会决定退会或吊销会籍,并在商会网站上发布,同时收回会员证。

(一)不符合本规定会员条件的;

(二)单位会员的主体资格被依法中止的;

(三)常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四)遭到取消会员资格惩戒的;

(五)遭到行政罚款、处分,情节严重的;

(六)遭到民事罚款的;

(七)连续三年未缴交会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广东省农地估价师商会负责解释,自施行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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