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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合同管》命题规律解析(16) 发布时间:2010-05-27 12:3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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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题点24 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命题点25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回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台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如果无效,一般都无法返还财产,因为无论是勘察设计成果还是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付出都是无法返还的,因此,一般应当采用作价补偿的方法处理。

  2.赔偿损失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小影响善意第二人取得合法权益。

  命题点26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考试大|。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问于尤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命题点27 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情形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命题点28 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情形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命题点29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二种。

  命题点30 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当事人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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