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教育部、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并会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程序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的监督以及各行各业。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684
第五条 学校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草塘湾,邮政编码: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学制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业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分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并由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学习期限并达到毕业的基本要求。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细则的制定和实施,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 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制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日常事务。 。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督导组,对招生工作进行督导。 录取期间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邮编吉林大学珠海学院邮编,成立信访小组,指派专人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及相关要求详见学生所在省份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五条 广东省吉林大学珠海学院招生批次为第二批本科A类; 其他生源省(区、市)指定的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录取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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