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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合同管》命题规律解析(18) 发布时间:2010-05-27 12:35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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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题点35 合同履行过程中遇价格调整的履行规定

  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也可能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果是按照市场行情约定价格履行,则市场行情的波动不应影响合同价,合同仍执行原价格。

  如果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命题点36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包括: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命题点37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包括两种情况: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时,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对本方的腹行要求;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的一方也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应满足的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命题点38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一——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应当后履行合同一方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应当先履行合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为履行。设立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预防合同成立后情况发生变化而损害合同另一方的利益。

  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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