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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通知
公函[2023]230号
相关单位:
为加强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决定开展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取得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取得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实行监理工程师国家统一考试后取得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类。
(一)公共必修科目。 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备法律法规、合同管理、工程经济、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础知识。
(二)专业科目。 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应掌握道路、桥梁、隧道、港口、水道、机电等相关专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3、继续教育学时
(一)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自取得资格证书次年(含)起,每年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 其中,公共课程要求10学分,专业课程要求20学分。 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当年全国有效。
(二)2014年及以前取得公路与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3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公共科目10学时、专业科目20学时) 。
(三)持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多项资格证书或新增、升级证书的交通部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按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时间计算。
4. 继续教育学习路径
(1)在线学习。 通过“国家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服务平台”()进行。 输入“我要学习”并登录即可学习该课程。
(2)线下培训。 参加省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集中面授学习,每年不超过10小时。
五、继续教育学时折算
(一)参与国家公路、水运工程标准和规范的制定、修订,以及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教材编写、作业复习题等,折算为8学时; 参加考试评分工作每次折算为4个学时。
(2)参加省级及以上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部门组织的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等活动,每次折算为4学时。
(三)在国内外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交通工程监理相关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6学时; 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的专着、教材,第一、第二作者各算10学时。
(四)担任继续教育教师的,每节教学折算为4个学时。
(五)折算后的继续教育学时均为专业课程学时。 每年累计折算的继续教育学时不得超过10学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继续教育是员工适应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的重要载体。 是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保障员工职业权益的重要方面。 各交通监理工程师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把方便从业人员放在突出位置交通部监理工程师,确保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严密、落实到位、成效显着。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级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要利用好“全国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服务平台”等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切实加强交通工程监理工程师参与的监督检查在继续教育方面。 确保员工专业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
(三)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丽家240号通联大厦5层; 邮政编码:。
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
202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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