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0003
发证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监管文件登记号:
-2023-0003
文字编号:
永仁社发[2023]8号
主题类别名称:
社会保障
有效性:
高效的
流派分类:
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的通知》精神(浙人社发[2023]号) 6)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一)市辖区(不含奉化区)及相关开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下: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宁波社会保障局,其扶养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25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其生前赡养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5元;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赡养的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5元。 每人每月2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0元。
2、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对赡养直系亲属丧偶、孤独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 每月1360元。
3、获得省劳动模范、军级战斗英雄以上荣誉称号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公原因死亡的,标准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奉化区、各县(市)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宁波社会保障局,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因工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标准调整
本市企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2023年12月31日前规定,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因公死亡职工的扶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 此次调整前,每名因公死亡职工每月抚恤金总额超过2023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职工月加权平均工资的英语作文,不再调整; 此次调整后,每名因公死亡职工每月抚恤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3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职工月加权平均工资。如果按照按上述调整标准,因公死亡职工每月抚恤亲属抚恤金总额超过浙江省2023年非私营和私营部门从业人员。 私营、私营单位职工月加权平均工资超过该数额的,由其扶养亲属等额扣除后支付。
3.调整市级改制企业计划外长工、维修人员生活费标准
根据永政发[2003]16号规定,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提供生活费的市级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维修人员生活费每人增加50元。人每月。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支付。
5、执行时间
此次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调整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 年 4 月 7 日
(本文为自愿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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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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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图解《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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