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机构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大麦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最终裁决
调查机构最终裁定第一考试网,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存在倾销,国内大麦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 自2023年5月19日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
被调查产品名称:大麦。
英文名:
主要用途:大麦是属于禾本科、大麦属的谷类作物。 主要用于酿造、饲料等生产。 也可作为种子直接或加工后供消费者食用。
本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管辖。
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1.伊鲁卡信托 73.6%
(伊鲁卡信托基金)
2.卡尔吉诺尼斯有限公司 73.6%
(有限公司)
3.JW & JI 麦当劳家族合伙企业 73.6%
(JW & JI & Sons)
4、麦秸田公司 73.6%
( )
5.其他澳大利亚公司 73.6%
(全部)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办法
自2023年5月19日起什么是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按照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征收。 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的基础上从价征收。
四、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对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之前进口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为自2023年5月19日起5年。
6. 新出口商审核
对于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澳大利亚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什么是反倾销税,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经营者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 47 条。
7. 定期审查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依照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8、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果对本案终裁和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23年5月19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反倾销立案调查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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