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深入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学校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凡来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入学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入学,应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说明原因,并申请休假,休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学生不申请休假或休假时间超过两周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学校予以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入学。经初审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学生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新生入学资格经学校初审合格,按入学程序注册入学,但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按开除学籍处理,按学校规定办理开除学籍手续。新生入学当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与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学籍自查,核实自己的学籍是否登记,信息是否准确。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1.新生患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者学校门诊诊断为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过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经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2.新生应征入伍解放军(含武警部队),退役后,经本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
3.新生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入学,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期满前,新生应当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痊愈后申请恢复学习的学生,应当于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门诊部复查,符合体检标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程序和流程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取得的入学资格是否真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申请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申请人原学历证明是否真实;
5.我是否具备该专业的入学资格。
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试不合格者,取消学籍。复试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将认定为复试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条 每学期开始,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缴纳学费、注册入学。按规定缴纳学费后,方可注册入学,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的学生,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入学的学生,视为放弃学籍,自动退学。
第三章 考核与成果评价
第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以下简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必须参加理论、实验、实习或其他实践性课程,完成课程学习,接受过程性考核,达到相应要求,方可取得期末考试资格。考核结果记入成绩册,并纳入学生档案。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业成绩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录、发放学生学业成绩,对补考、重考的成绩进行评定和记录。
第八条 课程考核结果评定按照《南京医科大学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生考核与考试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 学生因患病、特殊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时,可申请缓考。过程性考核、补考、重考不予缓考。缓考申请书须在考试前提出,并附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处审核、签字、盖章,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每名学生每学期可申请缓考科目不得超过3门。缓考者,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也可在下一学年(一般为同一学期,按实际成绩录入)参加同一专业的考试。 未经批准擅自缺考、不请假或报考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该门课程缺课,在成绩单上注明“缺课”,并取消该门课程补考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成绩在70分及以下者,如实记录;70分以上者,按70分计算。补考不合格的学生须申请重修。申请重修的学生须按规定办理重修手续,申请重修后,以最高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一条 学生有权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遇节假日顺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处批准后,由教务处负责组织考卷复核。考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不再受理成绩查询申请。
第十二条 凡缺席考试、违反考试规定、考试作弊者,其课程成绩无效,记为零分,不予补考,须申请重修。缺席考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违反考试规定或作弊者,按《南京医科大学考试违规及作弊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南京医科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免修课程、免考。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毕业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取得的成绩均予以记录。学生自离校之日起5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入学条件,重新入学的,其所取得的成绩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按照《南京医科大学高等教育继续教育课程免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予以认定。
第四章:晋升与留任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可获得升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之前,本学年尚有三门必修课程或入学以来累计有四门必修课程不及格或因故无成绩(按学期授课的课程,每学期算一门),不得在下一学年修读。学生未能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视为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五章 重建
第十七条 学生必修课程首次综合考核不合格,且不允许补考,或者补考不合格的,可以申请重修该课程。
第十八条 需要提高课程成绩的学生,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考试成绩将真实、完整记录,补考和重修成绩将在成绩单上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重修,并办理重修手续。重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补考,但可继续申请重修。
第六章 转学及转专业
第二十条 我校不允许学生转学、转专业。学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转学、转专业,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学习:
1.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者学校门诊诊断患有疾病,一学期内需要治疗休养6周以上的,应当停学;
2.学生一学期内休假(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6周的,予以停学;
3. 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决定需休学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须自行提出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报学院批准,由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每次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期限最长为一年。学生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其学籍被取消。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门诊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复学。因工作原因休学后复学的学生,须持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复学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2.休学、保留学籍期限届满后,学生须于学期开始前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提出恢复学习的申请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8章 辍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予以开除学籍:
1.入学以来一学年内累计有4门课程不及格,或者累计有5门课程(含5门),经重考仍不及格;
2.不能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3.中止或者保留学籍期限届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审查不予受理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学生因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到50学时的;
6.未按照学校规定期限注册,并且未办理注册暂停手续的;
7.学校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当予以开除学籍的情形;
8.学生申请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退学,须向学院学生处或相关校外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对申请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章 学习期限
第二十六条 我校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实行学年制,各专业基本学年为2.5年。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该专业基本学年2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期间不计算在学习年限内。
第十章 纪律与出勤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按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应按照学校学业的有关规定注册、上课、进行实验、参加实习、参加毕业实习。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须由学生自行办理,并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因工作原因,须由学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须取得学生就诊医院的证明。
3、请假审批权限为:事假、病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字,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时间在一天以上的,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
4. 学生未经请假、未经批准请假或超过规定时间不请假而不上课,均视为旷课。对旷课的学生,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能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南京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可以获得“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校将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等级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学生出勤制度,严格审核请假手续。对违反出勤制度的学生,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累计缺课10小时的,责令书面自查,并在年级内给予批评教育;累计缺课11至20小时的,给予警告;累计缺课21至30小时的,给予严重警告;累计缺课31至40小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缺课41至50小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缺课50小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尊重监考人员,独立、按时完成试卷。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学生,按照《南京医科大学考试纪律违规及作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一般为6至12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仍无变化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延长。毕业时尚在留校察看期内的应届毕业生,视为已修完课程。留校察看期满,经学生本人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实错误已纠正的,可以视为毕业。学生留校察看期满,未作出延期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
3.受过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者让他人代考,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设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题库或者答案牟利,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5.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6.违反本条例和学校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犯其他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8. 多次违反校规,并受到两次纪律处分者。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按照《南京医科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执行,程序正确、证据充分、依据清楚、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诉、申请复议。纪律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留置、邮寄或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涉及学生学籍的违纪处分,须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对扰乱教学秩序的学生的违纪处分,须报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处理。学生的奖励、处理、违纪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章 毕业与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已修完基本学制和全部课程,但未修满部分必修学分或必修选修学分,或毕业论文、毕业考核不合格,可根据个人意愿,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延期毕业,经相应考核合格并修满规定学分后,方可毕业。
第三十八条 已办妥退学手续,在校学习一年以上,经考试合格但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发给结业证书;学习一年以下的,可以申请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参照《南京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南京医科大学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学校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其他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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