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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获省政府同意并转发 发布时间:2024-07-03 20:03 来源:网络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要求,根据2012年8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在我省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们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和服务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开征收造成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我省建设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作出积极贡献。

2.工作目标

改革试点行业税负总体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收体系进一步完善,改革试点工作规范、顺利开展。

3.工作要求

(1)周密计算,做好预案。

做好数据统计和税费征收等准备工作,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二)综合协调、平稳过渡。

做好改革试点前后增值税、营业税政策和征管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改革试点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三)规范操作,合理分担责任。

制定改革试点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确保工作规范开展,确保改革试点行业税负总体不增加或者略有减少,保持改革试点期间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

(四)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切实做好每一个环节工作,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四、工作内容

1. 改革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配套、有形动产租赁、法务咨询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

(二)改革试点主要税收安排。

1.税率和征收率。在现行增值税基准税率17%、低税率13%的基础上,参照上海试点,增加11%、6%两个低税率。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行业适用6%税率。增值税征收率为3%。

2.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原则上是应税交易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于一些代收、代垫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业,可以合理扣除其代收、代垫资金数额。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阶段实行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优惠政策。改革试点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扶持优惠政策。

6.增值税起征点:在我省提供应税服务,按期付款的湖北省地税局,月应税销售额为2万元(含本金);按次付款的,每次(日)应税销售额为500元(含本金)。

(三)改革试点期间的过渡政策。

1.税收归属。改革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由改革试点地区所有的营业税收入,在开征增值税后仍归改革试点地区所有,税收收入单独上缴。改革试点造成的财政收入减少部分,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2.税收优惠过渡。国家给予改革试点行业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可继续执行,对通过改革试点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政策予以取消。改革试点期间,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区域税收协同。改革试点纳税人以其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准予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非改革试点纳税人在改革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仍按现行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从改革试点纳税人购进服务湖北省地税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20日)。

省人民政府成立了湖北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领导小组,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并召开全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电视电话会议。省地税局在充分摸清改革试点行业税源状况的基础上,做好改革试点行业税源测算分析工作,督促指导全省地税系统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传送税源信息等相关配合工作。省国税局做好相关接待工作。省委宣传部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开展宣传工作。

(2)运营准备阶段(2012年8月21日至2012年10月31日)。

省国税局制定下发了《湖北省营业税改征管办法》,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并做好了票据签发、征管系统设置、改革试点行业模拟运行、计量分析、征管干部培训等相关准备工作。

(3)模拟运行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省国税局在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对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企业进行了模拟空转测试,为正式实施做好了准备。

(四)正式实施阶段(2012年12月1日起)。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跟踪试点改革实施后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国税部门要及时按月向地税部门反馈交通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以更好地加强地方税费征管,确保地方税收收入不因改革而流失。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出台相关配套政策,确保试点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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