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规〔2024〕4号
各监管机构、各人寿保险公司: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按照职责分工对属地法人机构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强对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风险监测,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寿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有关数据须按照附表要求报送,首份报告(含2023年末、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18 日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与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量和有效性,促进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今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点评级。
第三条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通过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获取的行业数据和相关信息,对人身保险公司总体状况进行评价的监管过程,是实施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与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总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 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要素
第五条 寿险公司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因素包括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六个维度,并设置“履行环境和社会治理(ESG)责任”作为特别加分项,对开展绿色保险、普惠保险力度加大的寿险公司给予适当加分。
(一)公司治理维度:细分合规、公平两大重点,全面评估公司治理风险状况。
(二)业务运营维度:细分合规、结构、担保、质量、成本、人员、责任准备金七个重点,综合评估业务运营风险状况。
(三)资金运用维度:细分合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投资收益、内部控制等类别七个重点点,综合评估资金运用风险状况。
(四)资产负债管理维度:细分合规性、期限结构匹配、成本收益匹配、现金流匹配、财务杠杆五个重点,综合评估资产负债管理风险状况。
(五)偿付能力管理维度:细分合规、偿付能力充足率、内部控制三个重点,全面评估偿付能力风险状况。
(六)其他维度:将六大重点细分为合规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系统和案件风险,并综合评估其他方面的风险状况。
第六条 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人身保险监管需要,修改、完善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的内容、指标和规则。
第三章 风险监控流程
第七条 非现场监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监管资源配置、人身保险行业发展状况、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和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风险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得低于每月一次。
第八条 非现场监管人员对风险监控指标进行分析,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并进一步分析异常的原因。
(一)指标分析:通过行业数据与历史数据的对比分析,发现各指标的异常变化。
(二)原因分析。根据日常监管获取的信息,对异常指标作出专业判断,进一步收集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分析异常指标的原因。
(三)异常变化预警。结合指标分析、原因分析,确定各公司的异常变化指标,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公司进行异常变化预警,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 监管评级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金融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结合定期监测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一次监管评级。评级期限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应于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况影响监管评级工作的正常进行,金融监管局可根据影响情况调整评级的时限要求和具体方法。
第十条 年度监管评级程序主要包括:监管考核、结果分析与反馈、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监管评估包括评估单维度风险水平、评估总体风险水平、特殊情况下的评级调整三个步骤。
第十二条 单维风险水平评价采用百分比制,由基础指标得分和调节指标得分组成。风险水平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得分大于或等于85分,风险水平等级为低;得分大于或等于60分,风险水平等级为中等;得分小于或等于60分,风险水平等级为高。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水平评级采用加权法评定,总分为100分。将6个考核维度得分加权后与专项得分(如有)相加,得出寿险公司综合风险分数,并根据综合得分所属范围确定综合风险水平评级。
1.各维度的权重分布为:公司治理(22%)、业务运营(14%)、资金运用(22%)、资产负债管理(14%)、偿付能力管理(14%)、其他方面(14%)。
2.寿险公司综合风险等级分为1-5级和S级。评级结果1-5级,数值越大,表示寿险公司风险越大,需要的监管关注程度越高。具体考核标准为:(1)评分大于80分,综合??风险等级为1级;(2)评分大于75分≤80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综合??风险等级为2级;(3)评分大于70分≤75分,综合风险等级为3级;(4)评分大于60分≤70分,综合??风险等级为4级;(5)评分小于等于60分,综合??风险等级为5级。
正在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或者进入风险处置实质性阶段的寿险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后直接认定为S级。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的人身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当对其综合风险水平等级进行相应调整,并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一)出现下列定性或者定量风险因素之一的,综合风险等级提升一级,直至达到五级:
1.两个或两个以上评估维度的风险等级较高;
2.公司治理、资金运用等任一考核维度的风险水平较高;
3、保费收入/净资产>5,或保费增长率>40%,或保费增长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成立三年以上),且业务扩张势头迅猛;
4.寿险公司对单个关联方投资的账面余额/净资产比例超过30%的,该关联交易具有较高的风险;
5.监管机构认定需要调整综合风险水平的其他情形。
(二)出现下列定性或者定量风险因素的,认定为重大风险情形,综合风险等级评定为五级:
1.公司治理存在严重问题;
2.关联交易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3.偿付能力严重不足;
4.流动性不足;
5.有效资产不足以抵御风险;
6.净资产<0,或债务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的其他情形;
7、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十五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完成后,如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动态调整监管评级结果。
寿险公司应当确保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真实、准确,当监管机构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时,应当及时与被评级公司确认更正情况,并使用更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通过会议、监管意见、监管通知等方式向人身保险公司通报监管评估结果及人身保险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金融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分析年度监管评级工作进展和评级结果,总结评级发现的风险因素,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第十七条 人身保险公司收到监管机构反馈意见后,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通报有关情况。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整改要求等,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金融监督管理局推行人身保险公司网络风险监测与监管评级工作,收集、汇总相关数据,跟踪和管理评级过程,提升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规范性、准确性,加强与派出机构非现场监管人员的信息共享。
第五章 监管评级结果的应用
第十九条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是衡量人身保险公司风险水平的主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明寿险公司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风险,发生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监管评级结果为2级,表明寿险公司整体风险可控、处于较低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抗风险能力较好,但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需持续关注。
监管评级结果为三级,表明寿险公司风险隐患明显,抗风险能力一般,需督促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四级监管评级表明人寿保险公司存在较多或严重的问题,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监管评级结果为5级,意味着寿险公司属于高风险公司,需要限制高风险业务,降低风险敞口。
第二十条 监管机构应当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管基础上,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并加强评级结果在市场准入、现场检查等环节的运用。
对监管评级为三级的公司,应适当增加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督促公司控制风险较高、管理较弱领域的业务增长和风险暴露,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对于监管评级为四级的公司,除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增加资本、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设立分支机构、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
对于监管评级为五级的公司,除采取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应当在必要时制定并实施风险处置计划,并视情况依法安排重组、收购或退出。
根据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监管部门还可以区别情形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原则上仅供监管机构内部使用,非现场监管人员应当严格控制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知晓范围,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对监管评级结果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监管评级结果,不得为广告、宣传、营销或者其他商业目的向社会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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