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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在京就业落户条件及办法 发布时间:2024-07-19 08:06 来源:网络

1.留学生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在国外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出国前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博士后研究或其他访问研究。

2.出国留学一年以上。

3、回国两年内通过北京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4.年龄45岁及以下。

5.出国前已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与北京市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按规定缴纳北京市社会保险。

7.留学生个人信息须与留学期限相一致。

8.前往中国香港、澳门地区留学人员,按照留学生规定办理。

二、申请程序及相关要求

1、到北京用人单位登记,登记要求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安置单位登记及驻京单位接待计划申报办法(试行)》

2.北京地区用人单位应报送年度接收计划,具体要求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地区用人单位留学回国人员就业登记及接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3.留学人员登录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在就业定居板块注册,在线向用人单位提交个人申请。

4.在京用人单位登录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就业落户板块审核留学生申请,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单位申请。

5.中心审查。

(一)优先评审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

(2)审核结果将以邮件或短信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和留学生。特别提示:如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材料,中心将以邮件或电话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留学生。审核期间,如用人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化,需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6.发放就业登记证、定居介绍信等。留学生按邮件通知要求登录系统确认信息,缴纳服务费100元,即可在线打印就业登记证、定居介绍信、定居基本信息表等电子证件。

7、留学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留学生在完成上述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持已出具的落户介绍信、落户人员基本信息表、国外学历学位证明等电子证明以及本人护照原件、落户地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户籍大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人口管理总队审核后,颁发落户批准证明。

3. 雇主需在线上传提交的材料

1、已签字盖章的《单位录用通知书》和《单位录用通知书(事业单位)》原件彩色扫描件(点击下载模板)。提交申请时,留学生应已通过试用期,且用人单位与留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有效期不少于6个月。

2.在国外已取得学位者:请提供国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成绩单;出国从事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者:请提供国外院校或研究机构出具的博士后研究或访问学者身份的相关证明(如录取通知书、交流合同等)。

3、在国外取得学位的学生,须先办理《国外学位证明》(注:《国外学位证明》无需上传,系统自动获取)。

4、非事业单位任职或在其他类型机构工作的留学生,须提供《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表》原件彩色扫描件。

(1)用人单位需上传本单位最近三个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可通过北京社保网上办事平台官网在线定制),如11月份提交申请,则需提供7月、8月、9月的记录。如无法定制三个月的社保记录,请勿提交申请,避免影响审核结果(注:社保证上的单位名称需与系统登记的单位名称及《单位收款函》上的印章一致);

(2)请登录后点击“特色应用”栏目,在线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记录》(注:需提供您参加工作以来的纳税记录)。

5、留学生本人《档案保管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注:《档案保管证明》须加盖单位人事章)。

(1)留学生档案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无需上传档案存放证明,请在向单位提交申请前确认留学生档案状态为“档案存放”;

(2)留学生档案保管在北京有保管人事档案权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委托的北京地区人事代理机构,请下载《档案保管证明》模板,按要求加盖印章上传。

6、留学生户口簿原件彩色扫描件。

(1)家庭户口的,请上传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正反面;

(2)集体户口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请上传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印章)及个人页正反面;

(3)留学生户口仍保留在京高校的,须先将户口迁回原籍地,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4)由于户籍信息不正确会影响后续手续的办理,建议留学生向户籍地公安局确认现户籍地址和登记机关是否发生变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并及时更新户籍信息。户籍登记中的出生地和籍贯必须精确到市或区、县。

(注:申请人须具有非农业户籍)。

7.其他补充材料。

(1)如您有国外语言、预科或本科学习经历,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语言证书、本科毕业证等)及硕士录取通知书;如您完成国外学业后继续在国外实习或工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在职证明、合同等);

(2)中心认为在审查过程中需要上传的其他材料。

(注:非中文或英文的材料须经正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

四、违规处理

1.中心在受理申请过程中,如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暂停其申请资格,锁定相关账户。

2、中心如发现受理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公文、印章等违法行为的,将报请北京市公安局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受理资格。

五、本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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