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温州市职务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 年 12 月 16 日
(本文件已公开发布)
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用人单位开展的各专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认定)和授权独立评聘工作。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德为先,依照评审标准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有效监督的评审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和认定,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域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市级有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专业(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组织实施。有权独立开展职称评审聘任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岗位聘任要求,独立管理、组织实施相关评审聘任工作。
第五条 各职称评审组织单位(部门)应当根据评审职责,制定符合相关专业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职称评审(评聘)标准,建立评价全面、考核刚性、业绩导向明确的量化指标评分体系,增加技术创新、科研成果、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代表作等标志性成果的得分权重,积极探索建立特别优秀人才破格、跳跃晋升制度,综合运用理论考试、业绩展示、实际操作、面试答辩、专家评审等评价方式确定职称评审结果,使职称评审充分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水平,提高职称评审的科学性。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对人才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定、确定职称评审结果的机构。各县(市、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按照规定权限进行职称评审时,应当申请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设立单位负责,接受设立单位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单位也应当按照规定成立评审委员会。
区域经济特色鲜明、专业队伍较强的县(市、区)或行业,可申请成立相应的中级评审委员会;人才智力密集、管理规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立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自评聘任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职称系列或专业设立,不得跨系列设立综合评审委员会;工程技术系列应当按大专业类别设立,一般不跨大专业类别设立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申请成立中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查的职称系列或专业为评审委员会成立机构的职称系列或专业;
(二)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拥有一批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组成审查委员会专家库所需的审查专家人数;
(五)能够树立正确的激励导向,制定注重体现道德品德、专业水平、能力贡献、岗位业绩,而不是单纯注重学历、资格、论文等的量化考核评价体系,为科学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六)具有承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能力;
(七)能够按照规定程序规范开展审查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实行评审、备案管理制度。
中级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注册,初级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登记注册,经登记注册通过后方可承担相关职称评审工作。未经登记注册或者登记注册不合格的,不得承担相关评审工作;在登记注册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严重违反相关评审规定和程序行为的,将取消其评定委员会资格。
第九条 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一名。按职称系列、专业类别组成的中级考核委员会考核专家不得少于13人,按细分专业组成的中级考核委员会考核专家不得少于7人。考核专家一般应当具有本专业5年以上中级职称或者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中级职务自主考核任用委员会一般由单位领导、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专家等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1人。
审查会议召开前,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当年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任期至当年审查工作结束。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温州市专业资格审查办法,负责受理职称申请、审查材料、组织评审、接受咨询等日常工作。重点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机制,广泛吸收行业内知名、权威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每三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1/3以上。
陪审团专家库一般分为主任库、副主任库、委员库、专业评审组组长及委员库,由本市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本市外专家参与。专家库专家总数不少于陪审团规定人数的3倍,陪审团专家库中45岁以下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本职称系列或本专业相应级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温州市专业资格审查办法,在本专业、本行业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能够履行职称评审职责。已履行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纳入专家库。
第十二条 考核委员会(自评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常设考核组织,负责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转制人才的考核认定工作。常设考核组织由考核委员会考核专家、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同志若干人组成。
第三章 申请审查与受理
第十三条 报考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职称评审等级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请人须为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公务员、退休人员不得报考职称评审。我市开展社会职称评审的专业申请人仅限于在企业工作的职工(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到党纪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处分影响期间,不得申请评定职称;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评定职称;公立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人事管理人员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到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称;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请评定职称。
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留证的外国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国家或者省级统一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被聘任为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可以凭职业资格证书和任职证书申请评定更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我市从事工程技术领域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按照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高技能人才参与工程技术领域职称评审的实施意见》(温职称改革办〔2023〕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职称评审申请由个人提出,单位或人事机构核实材料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行政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审核后逐级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在无主管部门和人事机构的非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等单位申请职称评审的人才,应按照当地社保管理原则逐级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须在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职称,经个人报名、竞争上岗、单位考核推荐后,逐级报送相应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原则上按人事隶属关系报送,社保、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应当一致。人事隶属关系在我市,但三者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职称评审时,原则上由社保所在地单位报送。总部、社保缴费均在我市但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的,或总部在我市、社保缴费并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的非公有制企业人才,经总部同意,可以申请在我市评定职称,但评审结果仅在我市范围内有效。省属单位人员如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需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地省级部门出具的评审委托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法定证明文件、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核查、联网核查等方式能够办理的,申请人无需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反映其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材料,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表》;
(二)担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报告;
(3)担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职务成绩和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担任现职以来发表的代表性行业发展规划、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计划、设计文件、教学计划、病历、实验报告、论文、专著等材料;
(五)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文件;
(六)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七)评估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请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九条 先参加工作、后取得相应学历要求的人员,其取得学历要求前后服务年限可以累加计算,服务年限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上一级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任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重新评定与现任职务对应的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定后晋升为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服务年限可以累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所学专业与所报考专业原则上须一致或者相近,否则视为不具备所报考专业应有的学历要求,但已取得所报考专业国家注册资格证书的除外。不一致或者不相近的,可以通过一年以上全日制继续教育取得相应证书或认证,其学历(学位)可认定为所报考专业或者相近专业。申请人拥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一个学历(学位)与所报考专业一致或者相近,则以最高学历(学位)可认定为所报考专业或者相近专业。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以按照当地社保缴纳原则,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初评相应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事业单位须在有岗位空缺、竞争性招聘推荐的基础上提出申请。对实行全国或省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职称评审和初评。
初次申报按以下条件进行: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的,可初次评定员级职称;大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的,可初次评定助理级职称;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的,可初次评定助理级职称;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的,可初次评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获得学位或学位前后从事相同或者相近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获得学位或学位后的工作年限必须为一年)的,可初次评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可初次评定中级职称。
对原被授予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较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照新的学历或学位要求申请重新初定;对原被授予较低专业技术职务,后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在满足相应条件后,可申请重新初定。
第二十三条 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根据其学历、资格、能力水平、工作业绩等,调入企业、事业单位后三年内,可以申请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者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调入企业、事业单位后三年内,可以按正常情况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1970年以前本科或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25年以上,符合相应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高级职称;
(二)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并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取得本科学位并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中级职称。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在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可以按照规定在原单位申请任职资格,不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一定比例,其在离岗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引进、调动、招收、军队转业、灵活调动到我市的人才,其在外地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认定(通过国家或省级统一资格考试取得的除外)须经认定后方可使用。认定实行一事一议。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办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按照当地缴纳社保的原则办理。市级由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县级由各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自评、聘任单位由各单位认定。
第二十六条 组织、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派往援藏、援疆、援青、国外及东西部扶贫部门的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申请相应职称认定。副高级职称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中级职称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认定条件及申请材料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援疆援青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浙人力资源发[2011]1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入选国家海外引智计划、浙江省海外引智计划的人员和离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留在温州申请高级职称认定的人员以及具有博士学位并留学回国直接申请高级职称的人员,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审查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全市评审计划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上半年统一下发。各专业系列年度评审申报通知原则上由评审委员会所在单位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下发。每位人才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限报一次。
第二十九条 中级评定委员会召开评定会议前,应当将评定工作准备情况,包括资格审查、预评公示、当年评定委员会委员选举、评定会议工作计划等报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定会议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召开。设在县(市、区)的中级评定委员会应当将评定工作准备情况报告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初级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权限,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预评公示程序。评标委员会办公室应在评标前将评标对象基本信息及资格审查情况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方可提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对公示期间提出的问题应认真核查并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法官培训考核制度。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会议召开前,应当对法官进行培训,使每一位法官掌握考核标准、评审方式、评审程序等政策规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法官建立工作业绩档案,对法官在评审期间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作为法官候选人连任的依据。
第32条评估委员会的审查会议应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参加审查会议的专家的数量应不到评估委员会成员的数量的2/3。申请人的主管应在审查会议上介绍评估委员会的审查和投票,评估委员会应采用少数派的原则,并通过秘密投票进行投票。在审查过程中不得投票,委托其他人投票或进行额外投票。
在审查会议结束时,主席或主席主席的第33条应宣布审查结果,签名并确认审查结果,并向他们盖章审查委员会的印章。
第34条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保留评估会议的会议记录,其中应包括主观评估者,评估对象,评估过程,评估结果等。
第35条审查会议应以封闭的方式管理,审核专家的清单原则上不应公开审查专家和员工,不得向公众披露审查内容,私下接收审查材料,或者通过利用其在审查工作的保密期内利用其职位来寻求不正确的福利。
第36条的审查工作应遵守申请人,如果专业审查小组的成员或执行评估委员会与审查工作的直接相对或其他关系,则在本年度的成员中,他或她在评估委员会期间都不会对自己和她自己进行评估。
第37条在审查会议之后,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宣传期间公开审查结果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于那些在公开宣布之后没有异议的人来说,中级专业标题审查的结果通常由市政审查的结果宣布,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常宣布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部门,并向市政部的人类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向市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
第38条审核完成后,审核委员会将将审查结果的相关材料退还给申请人,申请人部门的人事管理部门将迅速将其纳入其个人档案中。
第39条专业和技术人员跨越地区或单位移动时,应根据专业的所有权评估管理机构对其专业头衔进行重新评估或确认。
在杨氏河三角洲生态绿色综合发展示范区中,两个省和一个城市的专业头衔(千座,江苏和上海)是相互认可的,也无需重新确认或重新确认或重新发行专业标题。
第40条在我们的城市中支付社会保障的人必须在我们的城市中进行专业评估,如果我们的城市暂时无法进行评估,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其他城市或省级(部长)(部长)单位来进行评估。 (城市,地区)需要在各个地区进行评估,请参阅上述实施条例。
第5章评估信息管理和服务
第41条原则上,我们城市各种专业系列的专业标题评估应统一使用“智人省的专业和技术职位资格申请和评估管理服务系统”,全面使用+,大数据和其他手段,建立并改善各个行业的专业和技术人员的绩效档案“专业标题评估的改革。
第42条建立评估委员会的单位应改善专业的标题评估服务和咨询工作,迅速发布专业的标题政策,评估通知,评估结果和其他相关信息,并提供每日便利的服务。
第43条在完成年度审查后,评估委员会应立即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审查结果,并在电子资格证书中实施电子资格证书。
独立评估和任命单位的评估和任命信息应根据省的统一数据收集和应用标准收集。
第六章审查纪律和监督管理
第44条严格实施专业标题评估的开放系统,确保公开的政策,标准,程序和结果是社会和公共监督的。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相关的评估结果将根据情况取消,并且将发出警告,如果纠正后仍然没有明显的改进,则将订购。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所在的部门的纪律检查和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专业所有权评估工作的监督。
第45条如果评估委员会通过不审查和申请申请和提交有效期期限的申请,或超过专业产权评估的权威,或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扩大专业评估的范围,则违反了这些规则的第8条,而不是专业评估委员会的授权和范围,则该委员会的授权和范围是不认真的。相关人员将根据法律负责。
第46条如果申请人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等未能根据法律履行其审查职责,违反了这些规则的第15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建立评估委员会的部门应批评并教育直接负责任的主管和其他负责任的人,并命令他们遵守律师措施。
第47条如果建立评估委员会的单位未能根据法律违反这些规则的第18条履行其审查职责,那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批评和教育其直接负责任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并命令他们采取严重的行权评估权,并应予以裁决;
如果专业的所有权评估人员违反了相关的评估法规,则评估委员会组织命令他们不从事专业的所有权评估工作,并通过通知批评他们;
第48条:依靠“宗教省专业和技术职位资格申请和审查管理服务系统”,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则实施了基于个人电子信息文件的专业标题完整性文件系统,窃取他人的作品和学术成就,或者通过不正确的部门进行审查,并将其录制的专业人士审查,并审查专业人士,并将IAL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创纪录的期限为3年,并且在审查后的一年以来的3年内,不允许他们申请专业头衔。
如果评估专家违反了这些规则的第35条或第36条的规定,则评估委员会的组织应取消其作为评估专家的资格,发出批评通知,并记录其/她在专业标题评估完整性中的侵犯,如果构成了3年的犯罪责任。
第49条:被判处控制,拘留,固定期监禁的刑期,并在服刑后悔改,并批准再次从事专业机构的专业和技术职位,将其重新定位于专业人士,以否认这些职业级别,他们将遭到专业级别的决定,他们将遭到专业级别的统治,他们将遭到专业的决定,他们均被判处专业级别;其他专业和技术人员通常应重新任命到低于其原始专业头衔的水平。
第50条建立评估委员会的单位应根据法律实施由价格和财务部门批准的充电标准,并有意识地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51条有关这些实施规则未提及的有关专业所有权评估的任何法规均应根据上级的相关文件实施。
第52条这些实施规则应于2023年1月15日生效。如果以前的相关法规与这些规则之间有任何不一致的情况,这些规则应占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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