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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成才报国,山西开展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7-28 09:07 来源:网络

技能助你成才,技能助你报效国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谈技工学校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证

试点工作计划

为服务和支持技工学校培养技能人才,鼓励和支持技工学校参与职业技能提升各项工作和国家技能提升工程,突出特色,发挥优势,经研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决定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征集等原则,确定经注册登记的试点技工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工作。

1. 条件范围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誉良好、具有一定招生规模的技工学校。

(二)评估职业(工种)学生数量较多,且与该院校主攻专业直接相关、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办公场所、试卷和档案存放空间和健全的管理运行制度,有与所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考核人员、质量监督员队伍。

(四)具有与所评估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

(五)自觉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范围(工种)

职业(工种)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2023版)》所列技术性职业(工种)及新增职业,且与学校主干专业(工种)相衔接的,不纳入考核范围。

所评估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评估活动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制定评估规范并组织开展。

三、备案流程

(一)申请备案。技工学校原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按学校隶属关系提出申请,未设鉴定站的学校可先建立内设机构,完善相应场地设施,实现属地管理的原则,省属院校向省职业技能认证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提出申请,市(县)技工院校向市职业技能认证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提出申请,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

1.《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登记表》;

2.《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

(二)备案审核。省级技工学校申请材料由省中心审核,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评估后向社会公布。申请材料由市中心初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评估后,报省中心汇总,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三)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审核通过的技工学校全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公布目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技工学校纳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资格认定有效期3年,到期后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根据鉴定结果和学校意愿决定是否延续。鉴定机构目录动态调整。

(五)代码赋值。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技工学校,由山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统一赋值。

4 鉴别方法及步骤

(一)方案报送与审批。技工学校应当在认证工作开展前10个工作日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方案,按所属关系报省或者市职业技能等级认证中心审核后实施。

(二)质量监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的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技工学校评估过程进行监督。开展随机检查,加强评估质量监督。

(三)结果审核。评定完成后,技工学校应将《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证结果汇总表》和《技工学校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合格人员名册》报送省或市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查询系统”。

(四)证书发放。技工学校应当按照统一的证书格式和编码规则制作、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结果,并纳入全国技能人才统计。

五、工作要求

1.已备案的技工学校应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记录管理数据库,妥善保存认定过程中的报名材料、测评档案、考试记录、成绩表、公示公告、统计报告、视频资料等原始文件,保存期限为3年,确保全程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2.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可采取“理论考试+实践考核”的方式组织,理论考试成绩可单独组织,也可采用专业(学科)期末考试成绩代替。

3.开展技能等级认证活动的技工学校,可参照同职业类别、同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根据鉴定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取认证所需的相关费用,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技工学校应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认定评价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也不得授权、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近一年未开展工作的,视为自行退出。应建立问题追溯和问责机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从目录名单中除名,取消认定资格。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学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工作。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证试点工作的技工学校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备案前、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机制,通过抽检、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职业技能等级认证活动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管,提供技术支持服务,指导技工学校制定实施方案、设置题型、进行考试,确保职业技能等级认证工作有序开展。

6.为适应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和“人人有证、技能兴社会”国家技能提升工程要求,深化校企合作、校校协作、产教融合,鼓励已备案的机构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认证,积极参与国家技能提升培训测评,开展职业技能水平认证,颁发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同时,主动为未备案的企业、技工学校等提供职业技能水平认证服务。

7.原设有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可按照技工学校登记程序,自愿办理登记。

试点期于2023年12月31日结束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试点结束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对评估通过的高校,继续开展技能等级认证工作;对评估不合格的学校,终止其注册,撤销其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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