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格的
中小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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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3]15号),旨在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内容涉及加大金融支持、稳定劳动力、减轻企业负担等苏州财政之窗,共计10条具体措施。其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调的措施有2条,具体涉及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扶持企业稳就业政策等。
2月6日,缓缴社会保险费扶持政策《苏州市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细则》(苏人保友[2023]1号)正式发布。
1.实施范围
适用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确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措施稳岗就业且未大量裁减员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苏州市中小微企业。主要包含以下四类:
(一)从事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生产、销售、物流供应的企业,以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城市运行的相关企业;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快递物流等重点行业;
(三)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经批准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中小企业;
(四)其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导致销售(营业)收入大幅下降或者出现亏损的中小企业。
上述企业可按规定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二、申请程序
(一)根据《意见》,符合上述实施范围和目标的中小企业可自《意见》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统筹区域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经营困难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并附申请日前三个月的全部银行存款对账单、缴费担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税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
三、延期付款企业的要求
(一)缓缴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继续为职工办理就业保险和退、停保手续,并在支付工资时依法扣除缴纳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缓缴期间,员工失业、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企业如遇员工退休、转岗等情形,须先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员工方可享受待遇或办理相关手续。疫情期间,也可按规定缓缴相关手续。
(三)缓缴期满后苏州财政之窗,缓缴企业应当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下一社会保险征收期内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对于具体申报流程,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商,将按照随时申报、及时受理、信息共享的原则,最大程度便利企业。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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