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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后,信用监管机制逐步建立,信用修复制度呼之欲出 发布时间:2024-08-01 13:06 来源:网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3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年)的通知》(苏政发[2023]21号)关于信用修复的工作精神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政务信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通知(苏政发[2023]2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失信社会法人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9号)有关规定,现就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提出以下意见:

1. 信用修复的含义

信用修复是指市场主体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在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期间,纠正其失信违法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申请不再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

2.信用修复的对象

对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布的市场主体信息,应当按照本意见进行修复。

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认定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由认定部门负责修复。

3. 信用修复条件

市场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一年。

(二)失信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并完成整改,失信违法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三)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

4. 信用修复程序

1. 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下载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信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信用修复申请表须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指定代表或者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信用承诺书(附件2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整改失信违法行为和履行责任义务的情况证明材料。

受理部门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相关申请信息,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移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办案部门。

2. 审计

办案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出具审批表(附件3),连同全部材料一并报送接收部门。

三、决定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办案部门出具的批准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或依职权作出决定(附件4),并告知申请人。同意恢复的,受理部门将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移除失信违法信息。

4. 材料归档

修复决定作出后3日内,接收部门将相关料号存档备查。

失信市场主体在信用修复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实施欺诈的,受理部门将向局领导报告或者根据其授权作出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失信市场主体获得信用修复批复后,不履行信用承诺,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的,自再次发生失信违法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修复申请。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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