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规定如下:
1.自取得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首次注册申请,逾期未申请或者未取得注册资格的,应当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方可申请注册;
2.二级注册建造师须于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方可申请延续注册;
3、被注销注册、未按期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二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继续再教育,且被注销注册、注销注册满3年的二级建造师继续再教育,应当在注销注册、注销注册期间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方可申请重新注册;
4、二级建造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3年)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公共课30学时,专业课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中,公共课30学时,专业课30学时;取得二级以上专业资格的,除应完成原专业周期120学时的继续教育外,还须完成其他专业(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新注册专业的,还须自增加之日起三年周期内完成所增加专业专业课程所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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