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关企业在报关活动中因走私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被海关吊销报关企业证书未满5年的;
(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 申请者可就近到考试地点报名。报名时应当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对符合条件的,海关予以登记并发放准考证,申请者凭准考证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条 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制定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组织考试、评分。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或者受委托考试的海关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制定并公布全国统一的合格分数线。考试地点海关应当公布合格考生名单,向合格的考生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第十二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报关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定,全国有效。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员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关员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一)自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3年内未办理报关报检注册登记的;
(二)连续2年脱离报关员岗位。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严禁作弊、徇私舞弊:
(一)考生以伪造文件、冒用考试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者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海关经核实后2024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网,宣布其考试成绩无效或者注销资格证书2024年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考生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代考,经海关核实,被考试人员的考试成绩无效,并注销被考试人员的资格证书,被考试人员和代考人员3年内不得再参加资格考试;
(3)海关工作人员泄露试题、纵容作弊行为、篡改考试成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1997年4月21日发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海关总署令第63号)第六条、第七条和1997年4月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管理条例》(海关总署令第6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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