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辖区外的市场主体(以下简称非北京网络经济组织)可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备案机关)设立的hd315网站上,申请办理网上工商登记和备案。
2.本市外申请登记备案的网络经济组织,其通过互联网开展网上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网上经营活动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机关收到本市外网络经济组织网上工商登记申请后,应当予以网上登记备案,编制网上工商登记代码北京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服务平台,并通过互联网提供注册标识(绿色),网络经济组织应当在其网站首页设立注册标识。
3、本市外网络经济组织登记备案主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4、异地网络经济组织撤销或者终止网络经营活动的北京市工商局网上登记服务平台,应当向登记备案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备案机关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撤销网络标识。登记备案机关有权根据网络经济组织具体情况,终止其网络经营活动登记备案,撤销网络标识。
5.已取得网上营业执照和备案的互联网经济组织,仍需取得合法资质才能从事经营活动。
6.本市外网络经济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网络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的通知》的规定。登记备案机关应当依法对本市外网络经济组织开展网络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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