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神抚新区国税地税征收管理范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神抚新区建设的有关精神,经国家税务总局、省组织部批准,成立辽宁省神抚新区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神抚新区分局,负责神抚新区税收征管工作,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运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为保证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遵循属地管理与属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统一征收管理。
二、税收征收管理范围
按照省政府规划,沈抚新区总规划面积171平方公里,其中抚顺片区102平方公里,沈阳片区69平方公里。
(一)沉阳市浑南区原王家街道:王家南村、王家北村、大店子村、小店子村、上伯关村、下伯关村、大神井子、小神井子、三家子、丰乐、甘河子等11个村。
(二)原沈阳市浑南区深井子街道:深井子村、康洪村、双树子村、闵家村、大台村、西靠山村、郭公寨村、龙洪村8个村。
(三)原抚顺神府新城礼石经济区:里汉、里潮、四汉、刘汉、六潮、何家新、大洼、小洼、小洼潮、东台汉、东台潮、大南、三家子村、三韩村、三潮村、北后村、天屯村、河东村、青台子村等19个村。
(四)抚顺神抚新城原拉古经济区:拉古村、格子村、赵家村、刘条村、刘山村、西刘家子村6个村。
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为沈抚新区国家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过渡期,在此期间,沈抚新区规划区内纳税人的一切涉税业务均需到原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点办理。
(一)税务登记事项:2023年1月2日至1月7日,纳税人可到税务局、国库、银行办理税控设备发放和签订四方(三方)协议。
(二)沈抚新区纳税人须于2023年1月15日前完成纳税申报。
(三)发票管理事项
1.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卷筒式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等发票辽宁国税网上申报,应于2023年1月2日至1月7日期间到税务局代理机构办理开具设备时,未办妥开具业务的,不得开具发票。
2.2023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使用普通机打发票、普通定额发票、企业名义发票等发票的纳税人辽宁国税网上申报,暂不能申请领购、核销旧发票,后续将恢复领购、核销旧发票申请;为保证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根据业务量,于2023年12月28日前申请领购足额发票。
(四)暂停办理税务事项期间:2023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7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上办税服务厅不再受理其他涉税事项。
(五)自2023年3月1日起,沈抚新区规划区内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均需到沈抚新区国地税务局联合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IV. 地方税务事项
2023年1月1日至2月28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深阜新区分局进入涉税事项过渡期,在此期间,深阜新区纳税人一切涉??税事项一律到原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人可在原主管地方税务局所在地税务机关办事处办理。
1.税务登记事项
1.自2023年1月8日起,沈抚新区纳税人应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等迁移手续,本次调整涉及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
2.沈抚新区规划区内纳税人需重新签署税库银三方协议。
3.鉴于沈抚新区暂未设立房地产交易中心,本着便民纳税人的原则,沈抚新区沈阳片区增量房、土地接收者、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缴纳的相关税费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房地产综合浑南办税服务厅(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征收;沈抚新区抚顺片区增量房、土地接收者、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缴纳的相关税费由抚顺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房地产综合窗口(益丰中心:抚顺市望花区沈抚大道与杏坛街交叉口)征收。
(二)报告、征求意见事项
沈抚新区内纳税人2023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不含费用)为2023年1月8日至1月28日。2023年1月1日至1月7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上办税服务厅均不受理涉税事项申请。
(三)自2023年3月1日起,沈抚新区规划区内纳税人所有涉税业务均需到沈抚新区国税地税局联合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5. 注意事项
纳税人未按照公告要求的时限办理涉税事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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